嘉兴市财政局文件
嘉财会〔2010〕209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各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省厅有关要求,结合嘉兴的实际,特制定《嘉兴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各代理记账机构(含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对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由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主管财政机关负责。
第四条 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内部管理,代理记账工作质量,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及代理记账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是否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现状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设立条件;
2、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否放置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3、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等,是否及时向代理记账业务许可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专职会计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是否向代理记账业务许可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
4、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是否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是否明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
5、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是否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代理记账工作质量
1、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2、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核;
(2)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是否按照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
(3)填制记账凭证是否符合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4)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记录的稽核是否规范;
(5)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6)利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岗位责任制的制订是否完善,人员配备与岗位设置是否合理。
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是否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对外报送前是否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4、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委托单位涉税事项时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和正确地进行申报。
5、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的范围是指暂代委托单位管理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
(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代理记账机构,对存储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3)档案的立卷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是否规范;
②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的装订是否规范。
(4)会计档案的保管:当年度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代理记账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代理记账机构编制清册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由委托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会计档案。
①代保管期内会计档案的借阅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②代保管期结束后会计档案的移交程序是否规范。
第七条 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应当遵守财政税务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订立的委托合同,督促委托单位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存在由于督促不力造成会计资料不全、会计信息不真实,少交国家税收的事项;
2、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存在由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不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单位会计核算混乱、少交税收,损害国家和委托单位利益的事项;
3、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存在与委托单位串通,故意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和偷逃税行为。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有关保密和政策解释义务。
第八条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采取日常管理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管理。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运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规程,努力提升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把握好代理记账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促使委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次年四月底前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有关报备资料和《嘉兴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基本情况表》(附件1)、《嘉兴市代理记账机构营运质量评价表》(附件2)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二)重点检查。主管财政机关对代理记账机构的重点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数量不少于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数的30%。被检查单位的选择主要根据各代理记账机构的报备资料、上一年度的检查情况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其他有关线索来确定。在重点检查中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有异议的,也可向相关管理部门发询证函予以确定。
第九条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批准证书并予以公告:
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财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1、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2、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主管财政机关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基本情况表
2、代理记账机构营运质量评价表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设立时间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是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取得时间 | ||||||||||||
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取得方式 | 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审批机关 | ||||||||||||
20 年度代理记账业务收入 | 元 | 目前委托代理记账单位数量 | |||||||||||
记账从业人员数量 | 其中专职人数 | 兼职人数 | |||||||||||
记账业务 负责人 | 姓名 | 身份证编号 | |||||||||||
技术职称 | 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 ||||||||||||
类别 | 姓名 | 身份证编号 | 技术职称 | 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 |||||||||
专职人员 | |||||||||||||
兼职人员 | |||||||||||||
已制定的业务规范或操作规程(列示名称) | |||||||||||||
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列示名称)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代理记账机构营运质量评价表
单位名称:
评价项目 | 是 | 否 | 检查情况 |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管理 | - | - | - |
1.代理记账机构的现状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设立条件 | |||
2.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否放置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 |||
3.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专职从业会计人员变更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备案 | |||
4.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是否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是否明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内容 | |||
5.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是否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 |||
二、代理记账工作质量 | - | - | - |
1.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 |||
2.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 - | - | - |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核是否严格 | |||
(2)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是否按照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 | |||
(3)填制记账凭证是否符合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 |||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记录的核对是否规范 | |||
(5)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 |||
(6)利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岗位责任制制订,人员配备与岗位设置是否合理 | |||
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是否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对外报送前是否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 |||
4.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委托单位涉税事项时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和正确地进行申报。 | |||
5.会计档案的管理 | - | - | - |
(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是否健全 | |||
(2)运用会计电算化代理记账机构,对存储计算机中的企业会计数据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 |||
(3)档案的装订和保管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 - | - | - |
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是否规范 | |||
②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的装订是否规范 | |||
(4)会计档案的保管 | - | - | - |
①会计档案的移交程序是否规范 | |||
②会计档案的借阅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 |||
三、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 - | - | - |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订立的委托合同,督促委托单位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否因督促不力造成会计资料不全、会计信息不真实,少交国家税收的现象 | |||
2.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存在因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不力、工作人员责任性不强,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单位会计核算混乱、少交税收,损害国家和委托单位利益的现象 | |||
3.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存在法制意识不强、与委托单位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发生有申报的行为 | |||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有关保密和政策解释义务 |
主题词:印发 记账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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